哈尔滨劳动技师学院收费管理制度

发布日期:2014年04月09日

   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收费工作的管理,建立健全学院收费制度,规范收费行为,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,根据市财政局、市物价局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
  第二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必须依照国家及上缴部门制定的各项收费政策、法律法规。

  第三条 所有收费收入应全额纳入,统一管理,统一核算,严格执行财政部门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制度。

  第二章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

  第四条 学院收费项目主要包括:

  (一)学费: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,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,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向学生收取其培养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。主要有普通全日制初级工、高级工、预备技师及培训班学生等。

  (二)宿费:是指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寓化管理,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向学生收取的公寓费用。

  (三)教材费用: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书费,统一收取,统一购买。

  第五条 学院的免费项目包括:

  1. 学费:符合以下条件
  1. 农村(含县镇)学生免收学费
  2. 其他免费情况按国家政策执行。

  第六条 收费标准的确定

  (一)上述的学费、宿费、教材费用,必须按照国家教育、物价、财政等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。没有收费标准的,要结合本地区、本学院的实际情况,上报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审批,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。不得巧立名目、提高标准乱收费。

   

  第三章 收、退费管理

  第七条 凡接受学院教育的学生,一律按规定交纳学费、宿费、代收费用等。

  第八条 学院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。全日制学生原则上一律由学院安排公寓住宿,收取宿费。如有特殊情况,应办理审批手续。

 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,及时、足额缴纳本人应缴学费、宿费、代收费用,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。

  第九条 学费、宿费的收取由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收取、管理、核算。

 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自购收据或自制收据自行收费,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  第十一条 每次收费前财务部门将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标准,交费形式和交费日期,经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,相关部门负责通知每位学生。

  (一)新生收费主要由招生部门负责配合,由招生人员填写新生交费单,家长或学生本人持单到财务部门交费,随到随收。

  1、填写交费明细确认单:由招生人员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,审核其是否符合免学费条件,按其所报专业如实填写学费、宿费的交费标准并签字盖章。

  2、开具正式学费收据:财务人员按照招生部门提供的交费明细单上的交费标准,与物价收费许可证审批的项目金额进行核实后,收取学费宿费,并开出正式收据交学生本人,并请其务必保管好,以备后用。

  3、收费时间:由财务部门制定收费时间,招生部门配合通知新生按时缴纳。

  (二)老生收费主要由学生部门负责配合,由学生部门人员统一上报各系专业班级在校生名单,名单上报财务部门,按规定时间组织交费。

  1、上报学生名单:由学生部门人员分系分专业班级上报在校生名单,以电子表格形式,以班级为单位,详列出本班学生人数名单,包括姓名、费用项目、费用标准,备注等。(此表格由财务部门提供给学生部门)

  2、收费时间:由财务部门制定收费日程表,并通知学生部门,按此表,组织好各专业班级学生,在规定日期内按次序缴费。

  3、备注:正式收据一旦开出,将不予调换。请班主任严格把关,杜绝拖欠、漏收现象,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。

  第十二条 退费规定。根据学院有关规定,经学院批准确定需退费的,按以下规定办理退费:

  (一)学费:学费以学期为退费单位,学生就读不足一学期(含一学期),退费时,由学生提出申请,经班主任、部门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和院长批准,持本人申请,学费收据,方可到财务部门处办理退费。已办理入学手续尚未开学上课的,全额退费;已上课10天以内(含10天的),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5%退费;已上课30天以内(含30天的),按学期收费标准的90%退费;上课30以上的,按一个学期收费。

  (二)宿费:宿费以月为退费单位,退费时,由学生提出申请,经班主任、部门负责人、财务负责人和院长的批准,持本人申请和宿费收据,到财务部门退费。每年的宿费按10个月平均计算,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。

  (三)代收费用:经有关部门核实所退费用,并书面通知财务部门后,可到学院财务部门退费。

  (四)票据丢失:学生的退费票据(第二联)丢失,原则上不予退费,特殊情况需经院长审批办理相应手续后,再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。

  (五)退费时间:单月最后一周

  (六)备注:请学生部门工作人员集中统一审批、退费,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。

  第四章 处 罚

  第十四条 各部门领导应重视和加强学生收费的教育,督促和管理学生收费工作。

 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交费的学生,不办注册手续,停发奖学金、助学金。

  第十六条 对未交清费用的毕业生,学院在追缴欠费的同时,不发毕业证、职业资格证,不予分配。

  第十七条 凡不按学院规定将收入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,一律按“小金库”论处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。

  第五章 附 则

  第十八条、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、修订。

  第十九条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 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3年12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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